案情梗概
原告钱男与被告钱女因其父钱某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一处使用权房屋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钱某生前单位分得使用权房一处系单间,分房当时钱某及妻子、钱女同为一个户口,钱男已结婚户口在其妻处,且夫妻双方有婚后共同住房。后钱某单位为了照顾老职工为钱某调换了一个套间。钱某在调换当时表示这个房子的使用权证下来时要写女儿的名,并告知单位,单位依钱某的要求将承租代表人写为钱女。钱某去世后,钱男提出自己有权继承该房的使用权,但钱女不同意,故钱男诉至法院
法院诉讼
依法继承使用权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此案诉争房屋,使用权人系钱女,钱某生前已将该单位分与的房产以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予其女儿承租使用,且单位也表示同意,并办理了使用权证。故钱男无权取得任何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