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告吴女士于2007年9月购买房产一处,总价款143万元。吴女士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当时,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吴女士依约全额交纳了房款,但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吴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143万元。
判决结果
开发商与吴女士签订的合同无效,吴女士退回房屋,开展发商退回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吴女士因购房发生的实际损失54494元。
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商品房预售中处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第9条1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