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赵某于1999年3月4日将自己的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郑某,郑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因拆迁,郑某得到补偿款11万元。现赵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要求被告郑某返还补偿款11万元,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
判决结果
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返还补偿款11万元
赵某向郑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
案例评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该案中涉及的赠与财产房屋,就是属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财产。故赵某可以在所有权未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